告(新分)2024-0042号
依据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0103执恢214号之一、河南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0103执恢214号及二拍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房屋所有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依法将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北侧、鸿鹄路西侧中州·金秋乐园14号楼4单元103,(房屋所有权证号:新郑房权证字第1301008612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马瑞红(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北侧、鸿鹄路西侧中州·金秋乐园14号楼4单元103的不动产权证书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