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智鑫因保管不善,将豫(2023)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15041号、豫(2023)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15043号的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刘智鑫
2024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