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史大引因保管不善,将豫(2024)新郑市不动产证明第001043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上述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史大引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