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0105执4815号之四;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豫0105执4815号之四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徐鹏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新烟路西侧、仓城社区南侧壹品蓝湾9号楼3单元1001(原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21)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32914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刘浩凯(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徐鹏的不动产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