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01执恢498号之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豫01执恢498号之三及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刘洋名下位于新郑市郑新路西侧、万庄路北侧宏基王朝桂花园5号楼3单元102(房屋所有权证号:1401013309)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张二勇(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刘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