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4-0043号
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0184执2618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0184执2618号之二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阳光大道40号融侨城西苑22号楼2单元402,(不动产权证号:豫(2020)新郑市不动产权第6046850号)房地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郝亚伟(身份证号码:41**************14)(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阳光大道40号融侨城西苑22号楼2单元402的不动产权证书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