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马玉梅因保管不善,将房屋所有权证:新郑房权证字第0101000524号,国有土地证:新土国用(1997)第210865号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上述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马玉梅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