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黄桂平因保管不善,将新郑房权证字第0401010995号权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上述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黄桂平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