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4-0044号
依据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0104执993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0104执993号及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祥和路36号龙湖上公馆7号楼2单元1203号,(不动产权证号: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67587号)房地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都浩(身份证号码:41**************35)(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祥和路36号龙湖上公馆7号楼2单元1203的不动产权证书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