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4-0045号
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4执1084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0184号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位于新郑市龙湖镇祥安路南侧、文昌路东侧正弘御苑1号楼1单元801,(不动产权证号: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16341号)房地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马宪周(身份证号码:41××××××××××××××36)(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新郑市龙湖镇祥安路南侧、文昌路东侧正弘御苑1号楼1单元801的不动产权证书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