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万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虽然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了监督管理,但在编制监理相关资料时不认真、与实际建设内容不符,没有做到及时、准确、完整的收集施工资料,违反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4.1.1的规定。
鉴于此,我单位决定在今后的项目实施中不再使用河南省万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新郑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