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0108执恢178号之二、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0108执恢178号之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张宁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原溪里2号康桥原溪里二号院6号楼1单元2904(原不动产权证书证号为: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62529号)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王小虎(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张宁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