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行因保管不善,将豫(2021)新郑市不动产证明第001436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上述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行
代理人:张鑫亮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