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4-0037号
依据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豫0192执1330号之一;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豫0192执1330号之一以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依法将新郑市龙湖镇文昌路东天源服装公司南,正商·瑞钻5号楼2单元13层1301号房产(合同号:14000760461)的房地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柴甜甜(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位于新郑市龙湖镇文昌路东天源服装公司南,正商·瑞钻5号楼2单元13层1301号的不动产权证书(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2944号)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