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01执恢156号之八、之九,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豫01执恢156号之八,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新郑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双拥路东侧枣富园2号楼2单元801、802(原不动产权证书证号为: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5447号/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5448号)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李鼎鑫(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新郑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