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4-0047号
依据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01执2503号之二;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豫01执2503号之二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依法将新郑市孟庄镇双湖大道东路69号华南城中园四组团53号楼2单元3401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豫(2022)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40904号)的房地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姜艳秋(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位于新郑市孟庄镇双湖大道东路69号华南城中园四组团53号楼2单元3401号的不动产权证书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