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0184执3676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0184执3676号之二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耿洋洋、张世勇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学院路6号一江弘城20号楼2单元1003(原不动产权证书: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42235-1;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42235-2)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申请人耿洋洋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耿洋洋,张世勇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