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0184执1698号之三,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0184执1698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姬永军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新建南路东侧炎黄花园1号楼2单元509(原不动产权证书证号为: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34967号)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万倍倍(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姬永军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