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4-0048号
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0184执4367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0184执4367号之二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赵思旭名下位于新郑市龙湖镇滨湖路44号国瑞爵士苑8号楼2单元1203(不动产权证号: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49069号)的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将赵思旭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周茹(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赵思旭原不动产权证书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 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