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和《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对以下8家医疗机构作出暂缓校验的决定。请新村镇卫生院、和庄镇示范卫生院通知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再次进行校验。再次校验合格的,允许继续执业;再次校验不合格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满后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暂缓校验期内除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外暂停一切医疗活动,再次校验通过后方可执业。根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公示。
序号 | 机构名称 | 暂缓校验期 |
1 | 新村镇代湾村卫生室 | 2024.8.31-2024.9.30 |
2 | 新村镇孙庄村卫生室 | 2024.8.31-2024.9.30 |
3 | 新村镇云湾村卫生室 | 2024.8.31-2024.9.30 |
4 | 新村镇新村村卫生室 | 2024.8.31-2024.9.30 |
5 | 新村镇新村村孙艾连卫生室 | 2024.8.31-2024.9.30 |
6 | 和庄镇尹庄村卫生室 | 2024.8.31-2024.10.31 |
7 | 和庄镇西高村卫生室 | 2024.8.31-2024.10.31 |
8 | 和庄镇尹庄村尹西安卫生室 | 2024.8.31-2024.10.31 |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