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9478/2024-00166
  •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示
  • 2024-08-30
  • 2024-08-30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对2024年度部分村(居)级医疗机构暂缓校验的公示

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和《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对以下8家医疗机构作出暂缓校验的决定。请新村镇卫生院、和庄镇示范卫生院通知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再次进行校验。再次校验合格的,允许继续执业;再次校验不合格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满后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暂缓校验期内除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外暂停一切医疗活动,再次校验通过后方可执业。根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公示。

序号

机构名称

暂缓校验期

1

新村镇代湾村卫生室

2024.8.31-2024.9.30

2

新村镇孙庄村卫生室

2024.8.31-2024.9.30

3

新村镇云湾村卫生室

2024.8.31-2024.9.30

4

新村镇新村村卫生室

2024.8.31-2024.9.30

5

新村镇新村村孙艾连卫生室

2024.8.31-2024.9.30

6

和庄镇尹庄村卫生室

2024.8.31-2024.10.31

7

和庄镇西高村卫生室

2024.8.31-2024.10.31

8

和庄镇尹庄村尹西安卫生室

2024.8.31-2024.10.31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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