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于辉因保管不善,将豫(2014)新郑市不动产证明第0018150号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上述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于辉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