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0192执恢254号之一、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0192执恢254号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金礼凯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滨湖路53号国瑞富贵园46号楼1单元102(不动产权证号:豫(2016)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1874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陈艳旗(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金礼凯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