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0104执1558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0104执1558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罗舒琳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文昌路东侧、祥和路北侧领城地产公园大地5号楼2单元1103(原不动产权证书证号为: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64876号)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汪二远(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罗舒琳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