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郑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郑州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因保管不善,将豫(2024)新郑市不动产证明第001173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上述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郑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原郑州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受托人:李莹莹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