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因保管不善,将豫(2024)新郑市不动产证明第001810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上述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代理人:李莹莹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