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0108执恢172号之二、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0108执恢172号之二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柴巧霞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弘远路东侧、学院路北侧一江弘城16号楼3单元703(不动产权证号: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63885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张露霞(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柴巧霞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