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4-0050号
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0184执恢7号之三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0184执恢7号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变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依法将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翠竹路东侧、祥安路南侧新嘉苑10号楼2单元101,(不动产权证书号:1501032294)房地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马继锋(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翠竹路东侧、祥安路南侧新嘉苑10号楼2单元101的不动产权证书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