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0184执5036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0184执5036号之二以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刘广锋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119号正力·龙湖御景39号楼2单元1601,不动产权证号: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35130号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胡金梁(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刘广锋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