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因保管不善,将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证明第0061288号(抵押人张聪、张建刚)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上述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