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0425执255号之四;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0425执255号及郏县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邢冬冬、孙佳佳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和庄镇宏达路198号院正商·红溪谷65号楼1单元1803(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20)新郑市不动产权第6012025号;豫(2020)新郑市不动产权第6012026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马海霞(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邢冬冬、孙佳佳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