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0184执3710号之三,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0184执3710号之三以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变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石传平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中华北路东侧、少典路北侧碧水苑3号楼2单元112,不动产权证号: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67182号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贠小宾(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石传平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