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郑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保管不善,将豫(2024)新郑市不动产证明第0016148号、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证明第0095379号不动产权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上述不动产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郑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