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0191执恢4838号,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豫0191执4838号以及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冯淑珍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南侧21世纪国际城E区10号楼1单元202,不动产权证号: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0088号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轩宵玉(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冯淑珍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