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新郑市中医疑难杂症研究所等58家社会组织(名单附后)连续两年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上述社会组织的行为分别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新郑市中医疑难杂症研究所等58家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新郑市民政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公告之日起,该58家社会组织的法人登记证书(含正、副本)和印章作废,不得开展除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郑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地 址:新郑市中华路219号
联系部门:新郑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
联系电话:0371-69956398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名单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