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张郑玲因保管不善,将豫(2022)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41667号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郑玲
2024 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