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0105执恢1412号之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0105执恢1412号之一以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王惠平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152号龙湖锦艺城7号楼3单元302,不动产权证号:豫(2020)新郑市不动产权第6016453号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王鹏龙(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王惠平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