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郑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保管不善,将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证明第0055443号不动产权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遗失,现声明上述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郑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代理人:李莹莹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