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9419/2024-00044
  • 新郑市农业农村局
  • 畜牧业管理
  • 2024-10-31
  • 2024-10-31
  • 2024-10-31
关于依法依申请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通报

以下畜牧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申请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按规定提交了有关材料。

1、新郑市百顺养殖场,法定代表人:范俊甲,原生产经营地址:郭店镇大杨庄村,生产经营范围:肉羊养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为:豫郑新动防合字第20200003号。注销原因:该场已被拆除。

2、新郑市凯茗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范小凯,原生产经营地址:郭店镇石羊寨村,生产经营范围:种猪养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为:豫郑新动防合字第20180005号。注销原因:该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场区外租其他人使用,不再从事养殖活动。

3、郑州牧众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槿,原生产经营地址:薛店镇山后马村,生产经营范围:生猪养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为:豫郑新动防合字第20210015号。注销原因:该企业长期停业。

报经新郑市农业农村局分管畜牧行政审批领导批准,决定同意注销,现予以网上通报。


法律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三)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2、《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8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