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金柱(身份证号码: 410123********8332):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4日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卫医罚〔2024〕21号),内容详见附件。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1月05日
附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卫医罚〔2024〕21号)
联系地址:河南省新郑市黄水路195号新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系电话:0371-62679303
联系人:司小玲、王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