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0184执4341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0184执4341号以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郑毅,郑国利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泰山路南侧龙泊圣地云顶1号楼1单元501,不动产权证号: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52539-1号;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52539-2号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王勇(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郑毅,郑国利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