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0184执4470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0184执4470号法律文书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陈建峰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郭店镇郑新快速通道东侧、华商汇一路西侧华商汇1-13A号楼1单元1166(原不动产权证书号为:豫(2022)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2225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王东奇(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陈建峰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