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0184执4511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0184执4511号之二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杨晓初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文昌路58号悦府·海棠10号楼2单元401(原不动产权证书号为: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70528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王冰(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杨晓初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