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根据《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4〕33号)、《村卫生室服务能力标准(2022版)》、《河南省村卫生室基本标准的通知》(豫卫基层〔202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村卫生室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需求,现通知如下:
具备人员资质和设备条件的村卫生室可增设内科、中西医结合科等科室,具体要求参照同等级别个体诊所标准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2〕33号),村卫生室名称、类别及所有制形式保持不变,请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好资格审查。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