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0104执恢1074号之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0104执恢1074号之一等法律文书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丁秀丽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南侧21世纪国际城D区30号楼2单元502,不动产权证号:豫(2020)新郑市不动产权第6084219号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陈敏(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丁秀丽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