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郑州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保管不善,将1401014266号房屋登记簿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上述房屋登记簿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郑州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刘锰
2024年12月5日
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