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0105执8545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0105执8545号,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宋豪建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滨湖路53号国瑞富贵园25号楼1单元103,不动产权证号: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7030号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王庆利(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宋豪建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