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0184执5730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0184执5730号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冯柯柯名下位于新郑市中华路东侧、陶文路北侧维也纳春天2号楼1单元902,房屋所有权证号:1601029475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马伟东(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冯柯柯房屋所有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