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0184执4469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0184执4469号之二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乐祥辉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119号正力·龙湖御景41号楼2单元1203,不动产权证号: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23310号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王明玉(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乐祥辉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