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0184执恢544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0184执恢544号之二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杨光强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滨湖路51号国瑞城6组团2号楼1单元802(原产权证书号为:新郑房权证字第1501017726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王庆华(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杨光强的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