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0104执恢1171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0104执恢1171号及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郭小三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文昌路61号正商·瑞钻8号楼1单元2102(不动产权证号: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55464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董振威(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郭小三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 年12月10日